欢迎访问贵州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文号:(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状态:现行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3-07-20
生效日期:2023-07-20
信息来源:http://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168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