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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范围:除下述内容外,GB 4793.1的本章适用。1.1.1本部分适用的设备:替代:本部分适用于使用在1.4的环境条件下,预期在医疗机构、兽医、制药和实验室等领域对医用材料进行灭菌、清洗、消毒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例如:a)使用蒸汽的灭菌器和消毒器;b)使用化学消毒(有毒气体、有毒气雾或有毒蒸汽)的灭菌器和消毒器;c)使用热空气或热惰性气体的灭菌器和消毒器;d)清洗消毒器。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在1.1.2增加下列第二段:本部分同样不适用于下列类型的设备:aa)在危险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设备(见IEC 60079),除使用易燃灭菌剂在设备内部产生该环境的设备(见13.0);bb)环境箱(见GB 4793.1);cc)除灭菌器或消毒器外,对材料进行加热用于其他用途的实验室设备(见GB 4793.6) ;dd)洗衣设备(见GB 4706.26,GB 4706.24,GB 4706.20和ISO 10472),除非设计用于医用材料消毒的;ee)洗碗机(见GB 4706.25和GB 4706.50)。1.2.1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各方面内容:替代:由下列内容和注替代GB 4793.1中1.2.1 g)项和注:g)释放的气体(包括意外逸散的有毒气体)、致病物质、爆炸和内爆(见第13章)。1.2.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各方面内容:增加下列两个列项:aa)对负载相关的化学和高风险微生物危害的特殊保
备注: